发布时间:2026-06-03文章来源:jjb测速
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位于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亮岭路离心机过滤液和离心机清洗废水直接排入厂区内雨水排水沟后流入厂区外亮岭路市政管井进入物流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最终排入平花河,排放滤液中含有锰、悬浮物等污染物
(一)现场检查(勘察)情况:2025年9月16日、10月28日、12月4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在你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各1份及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
证明:执法人员按程序对你公司生产废水排放的现场情况及按程序对你公司落实环境问题责令整改情况做复查。
1.2025年9月17日、10月22日、12月30日、2026年1月6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分别对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吊带离心机操作员、车间主任、厂长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共6份。
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位于亮岭路6号厂区1楼车间吊带离心机脱水作业过程中产生的过滤液及清洗废水通过雨水沟外排的原因、主观认识等情况,听取你公司有关陈述和申辩。
2.2026年1月23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对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流园水质净化厂副厂长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
证明:你公司2025年7月18日至9月12日期间外排含锰废水对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流园水质净化厂运营影响情况。
(三)影像证据:2025年9月16日、12月4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证据11张、视频证据2份。
证明:执法人员对你公司亮岭路6号厂区1楼车间的吊带离心机过滤液及清洗废水排入厂区雨水排水沟的现场情况。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5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16日、17日、10月22日、12月30日、2026年1月23日,提供单位及人员:南宁市泽威尔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人员。
2.南宁市泽威尔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化验报告》复印件2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22日,提供单位:南宁市泽威尔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3.南宁市泽威尔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离心脱水岗位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25页),提取时间:2025年9月16日,提供单位:南宁市泽威尔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4.南宁市泽威尔饲料有限责任公司《设备设施报修/维修单》复印件1份(2页)及维修说明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17日,提供单位:南宁市泽威尔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5.南宁市行政审批局关于《泽威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南审环建〔2023〕26号)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5年9月17日,提供单位:南宁市泽威尔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环评批复要求你公司按《泽威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要求执行相应环境标准,落实好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6.南宁市泽威尔饲料有限责任公司《泽威尔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23页),提取时间:2025年9月17日,提供单位:南宁市泽威尔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关于工艺废水直接回用来生产不外排的要求。
7.南宁市泽威尔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吊袋离心机故障及排水管未及时复位的情况说明》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15日,提供单位:南宁市泽威尔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8.南宁市良庆生态环境局《关于出具南宁市泽威尔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相关排水情况说明的函》及南宁市良庆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南宁市泽威尔饲料有限公司相关排水情况说明的意见》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1日、28日,提供单位:南宁市良庆生态环境局。
9.南宁市泽威尔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关于莫锦华工作调整的通知》和《关于部门工作职能及管理人员调整的通知》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9日、12月30日,提供单位:南宁市泽威尔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10.《南宁市泽威尔饲料有限责任公司环保管理规章制度》《生产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和《车间主任岗位工作职责》复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2、24日,2026年1月6日提供单位:南宁市泽威尔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证明:你公司环保管理制度中有对“各车间要负责控制有害污水零排放”的要求,但未按制度要求落实。
11.南宁市泽威尔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反应合成岗位记录》(废水净化处理摘选)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6日提供单位:南宁市泽威尔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12.《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决定书》(南环执责改字〔2025〕19号)及送达回执证各1份,提供时间:2025年10月20日,提供单位: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13.《检测报告(编号:A669C)》及送达回证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2月8日、10日,提供单位: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你公司排放滤液、废水含锰、悬浮物等污染物;我局向你公司送达检测报告情况。
14.南宁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涉重金属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专项监测服务项目合同)、采样原始记录表、环境监视测定人员技术考核合格证及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1套共20页,提取时间:2025年12月8日,提供单位:广西华测检验测试认证有限公司。
证明:2025年12月4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对你公司开展采样监测过程的合法性,广西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有相应的检测检验资质,现场采样人员具有采样资格。
15.《南宁市物流园污水处理厂(一期)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节选复印件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3日,提供单位: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流园水质净化厂。
证明:广西绿城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物流园水质净化厂废水排放去向为平花河。
16.《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节选打印件各1份,提取时间:2025年10月20日,提供单位: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17.广西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系统查询打印页1份,提取时间:2026年1月23日,提供单位:南宁市生态环境局
证明:查询广西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系统,未发现你公司近两年有环境行政处罚情况。
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规定。
我局于2026年5月6日以《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执罚告字〔2026〕22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依据和内容,并告知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公司2026年5月6日签收相关文书,但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或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以上事实,有《南宁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南环执罚告字〔2026〕22号)及送达回证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的规定,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裁量结果见附件),采用裁量公式计算,罚款金额为334000元,经集体审议,我局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决定:
在裁量计算结果的基础上下浮30%,罚款人民币贰拾叁万叁仟捌佰元(¥23380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携带本决定书、公司户名、开户银行及账号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电话:)开具《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持《广西壮族自治区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通过农业银行缴至南宁市国库。
你公司在缴纳罚款三个工作日后,请持银行受理凭证到我局五楼501财务室换取罚款收据,并持罚款收据到三楼300室法制稽查科办理结案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对你公司加处罚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A:裁量系数3.000,A=50%×首要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首要因子为裁量等级数值最高的裁量因子)+50%×其他裁量因子的裁量等级数值的平均数
B:修正系数-0.08,B=(修正裁量基准中的裁量因子对应的裁量等级数值之和/10)×40%
该公司从事的饲料添加剂行业列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同时积极履行生态损害赔偿责任。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执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环办执法〔2025〕4号)文件精神,结合当前经济发展形势,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第八条的规定,经集体审议,在裁量结果的基础上下浮30%,X(下浮)=334000×30%=233800元